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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博营销的优势和劣势 | 2024-12-28 0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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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营销的优势和劣势还有“老驴”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布一则典型案例,2021年8月,资深“驴友”老陈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一场“某岭古道”户外徒步活动,当天其仅随身携带了一瓶水,并未携带午餐干粮、登山杖等徒步物资及装备;登山时,老陈一开始与队伍同行,后因觉得大部队行进速度较慢,15时左右决定独自一人先行登山;两小时后,导游发现老陈失联,次日凌晨5时,警方在偏离原定徒步路线的某水库大路上发现了已没有生命迹象的老陈。微博营销的优势和劣势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微博营销的优势和劣势》

编辑:释慧光 责任编辑:刘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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